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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解僱勞工時勞動市場變動趨勢評估委員會組織辦法
› 第12條
大量解僱勞工時勞動市場變動趨勢評估委員會組織辦法 第12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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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掌握勞動市場變動趨勢,應設勞動市場變動趨勢評估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置委員…
第3條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第4條
委員會之任務如下:一、蒐集大量解僱勞工之事業單位相關資訊。二、分析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之原因…
第5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將勞動情勢及本法第十一條預警通報等相關資訊,按季提供委員進行評估及分析。
第6條
委員會由召集人召集,以每六個月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委員會認有必要時,得邀請中…
第7條
委員會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須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
第8條
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中央主管機關派兼之;所需工作人員,由中央主管機關指派現職人員兼任之。
第9條
委員會因執行任務所知悉之相關資料或專案研究報告等,於中央主管機關未對外發表前,委員應盡保密責…
第10條
委員為無給職。但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第11條
委員會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之。
← 第11條
看 大量解僱勞工時勞動市場變動趨勢評估委員會組織辦法 全文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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