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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解僱勞工時勞動市場變動趨勢評估委員會組織辦法 第6條

委員會由召集人召集,以每六個月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委員會認有必要時,得邀請中央主管機關或地方主管機關派員列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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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