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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解僱勞工時勞動市場變動趨勢評估委員會組織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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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解僱勞工時勞動市場變動趨勢評估委員會組織辦法 第2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掌握勞動市場變動趨勢,應設勞動市場變動趨勢評估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中央主管機關指派人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中央主管機關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中央主管機關代表三人。 二、國家發展委員會代表一人。 三、行政院主計總處代表一人。 四、財政部代表一人。 五、經濟部代表一人。 六、專家學者五人。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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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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