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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解僱勞工訴訟及必要生活費用補助辦法 第12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審核申請補助案件,應成立審核小組。 前項審核小組置委員三人或五人,由中央主管機關指派一人兼任並擔任召集人,其餘遴聘專家學者擔任之,任期二年。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第二項委員就審理之案件,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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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