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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解僱勞工訴訟及必要生活費用補助辦法
› 第2條
大量解僱勞工訴訟及必要生活費用補助辦法 第2條
符合本法
第二條
被解僱之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而訴訟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訴訟補助: 一、雇主未依法給付勞工工資、資遣費或退休金者。 二、雇主違反本法
第十三條
第一項或勞動基準法
第十一條
規定解僱勞工者。 前項訴訟補助範圍,指民事訴訟程序、保全程序、督促程序、強制執行程序及文件撰擬之律師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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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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