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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解僱勞工訴訟及必要生活費用補助辦法
› 第15條
大量解僱勞工訴訟及必要生活費用補助辦法 第15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七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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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符合本法第二條被解僱之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而訴訟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訴訟補助:一、雇主未…
第3條
符合本法第二條被解僱之勞工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因保險年資不足、雇主未依法為其投保就業保…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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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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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因同一大量解僱事件申請訴訟補助之勞工,應共同提出,以一案為限。但經審核小組認定有正當理由者,…
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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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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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申請訴訟補助,應檢具申請書、相關收據與證明文件、勞資爭議協調或調解紀錄影本及下列各款之一之文…
第10條
必要生活費用補助標準,以核定補助時就業保險第一級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補助期間以六個月為限…
第11條
依第九條申請補助之文件有欠缺時,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該次申請不予受理。
第12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審核申請補助案件,應成立審核小組。前項審核小組置委員三人或五人,由中央主管機關…
第13條
審核小組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任他人代理。召集委員不能主…
第13-1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將本辦法所定補助業務,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第14條
訴訟補助及必要生活費用補助之申請書,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14條
看 大量解僱勞工訴訟及必要生活費用補助辦法 全文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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