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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管理辦法 第12條

國產署於管理職務終結前,應向法院聲請酌定管理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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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