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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管理辦法 第8條

國產署為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或移交遺產予大陸地區繼承人,有變賣遺產之必要者,應聲請法院許可後辦理。 依前項規定處分之遺產,其遺產總額以實際售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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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