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管理辦法 › 第14條

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管理辦法 第14條

國產署完成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移交遺產予大陸地區繼承人及賸餘遺產收歸國有,終結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後,應向法院陳報處理遺產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AI 白話解釋
← 第13條看 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管理辦法 全文第1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