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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管理辦法 第13條

國產署於管理期間支付之稅費、律師與訴訟費用、前條管理報酬及其他必要費用,應自遺產內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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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