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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 第45條
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第45條
機構投資人從事期貨交易,應依期貨交易法
第一百零四條
與期貨交易所之規定申報其期貨交易數量及持有部位。 機構投資人已依本辦法之規定從事證券投資,基於避險需要,得依期貨交易所之規定申請前項部位限制之放寬。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依期貨交易法
第九十六條
規定,限制機構投資人之交易數量或持有部位、停止一部或全部之期貨交易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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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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