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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 第46條
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第46條
第 三 章 期貨交易
機構投資人資金運用資料,應由其指定為代理人之保管機構或期貨商設帳,逐日詳予登載,並向外匯業務主管機關通報前一日資金結匯情形、外匯存款餘額、於期貨商之客戶保證金專戶之權益數概況;每月終了十日內,編製上一月份於期貨商之客戶保證金專戶之權益數明細、累計結匯金額,向外匯業務主管機關申報,同時將資料提供予期貨交易所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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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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