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管理辦法 › 第10條

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管理辦法 第10條

第九條情形,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處理如有疑義,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廣告活動或其內容有為中共從事具政治性目的之宣傳,或違背現行大陸政策之疑義者,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邀集相關機關,並得視個案性質邀請熟諳法律、廣告、行銷或大陸事務之學者、專家、相關團體等,共同組成審議委員會審議,並將審議建議送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權責處理。 二、前款以外之情形,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情形會商相關機關、學者、專家或相關團體後,本其權責認定處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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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