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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管理辦法 第12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本條例第八十九條規定處理: 一、委託、受託或自行於臺灣地區從事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以外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或其他事項之廣告播映、刊登或其他促銷推廣活動。 二、廣告活動內容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三、廣告活動違反本辦法之強制或禁止規定。 前項廣告,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或持有,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八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沒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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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