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管理辦法 › 第9條

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管理辦法 第9條

廣告活動或其內容,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處理;違反本辦法規定從事廣告活動者之認定處理,亦同。
AI 白話解釋
← 第8條看 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管理辦法 全文第9-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