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大陸地區配偶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期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 第6條

大陸地區配偶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期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6條

大陸地區配偶申請在臺灣地區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核發工作許可 : 一、與臺灣地區人民結婚,其婚姻無效,或有事實足認係通謀而為虛偽結 婚者。 二、檢具之證明文件係偽造或變造者。 三、依親居留之許可經撤銷或廢止者。 四、通常保護令經撤銷或失其效力者。 五、不符申請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者。 六、對申請許可事項提供不實或失效資料者。 大陸地區配偶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工作,有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或第六款規 定情形之一者,應撤銷或廢止其工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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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