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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配偶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期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7條

中央主管機關核發、撤銷或廢止大陸地區配偶之工作許可時,應通知大陸 地區配偶居所地之主管機關及入出國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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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