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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配偶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期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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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