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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2條

第 一 章 總則
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主管之財團法人(以下簡稱財團法人),其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依本法、本準則及有關法令辦理;其未規定者,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 前項所稱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公開之各號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及其解釋。但財團法人得因實際業務需要,採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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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本準則依財團法人法(以下稱本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第二十五條第五項及第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第3條財團法人之會計處理,由其設置之會計人員辦理。第4條財團法人應依其實際業務情形、會計事務性質及發展管理上之需要,建立會計制度。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第5條凡資產、負債、淨值、收入及支出發生增減變化之事項,稱為會計事項。會計事項涉及該財團法人本身以…第6條本準則所列會計憑證、會計項目、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財團法人得依實際需要增訂。會計項目之明細項…第7條財團法人會計基礎應採權責發生制,在平時採用現金收付制者,俟決算時,應依權責發生制予以調整。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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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