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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3條

財團法人之會計處理,由其設置之會計人員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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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