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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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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6條
本準則所列會計憑證、會計項目、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財團法人得依實際需要增訂。 會計項目之明細項目、會計帳簿之明細帳簿及財務報表之明細表,財團法人得按實際需要,自行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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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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