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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4條

財團法人應依其實際業務情形、會計事務性質及發展管理上之需要,建立會計制度。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將會計制度報本會核定,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應將會計制度報本會備查。 第一項會計制度之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總說明。 二、簿記組織系統圖。 三、財務報告。 四、會計項目。 五、會計帳簿。 六、會計憑證。 七、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八、內部審核之處理。 九、附則或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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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