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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委員會訂定財團法人法授權規定事項辦法
› 第12條
大陸委員會訂定財團法人法授權規定事項辦法 第12條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訂定財產管理及運用規範,以財務結構健全、不影響法人業務運作為原則,經董事會通過後,報本會核定。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製作財產清冊;財產變動時,應即時更新。本會得視業務需要請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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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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