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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委員會訂定財團法人法授權規定事項辦法
› 第6條
大陸委員會訂定財團法人法授權規定事項辦法 第6條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向本會提出年度目標。 本會於年度工作終了,應針對前項年度目標達成情形辦理財團法人該年度之績效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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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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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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