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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委員會訂定財團法人法授權規定事項辦法 第7條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對其董事長及其他從業人員之薪資,應訂定薪資支給基準,經董事會決議後,報請本會核准。薪資支給基準變更時,亦同。 本會審查前項薪資支給基準之訂定或變更案件時,應審酌設置性質、規模、人員專業性、責任輕重、民間薪資水準及專業人才市場供需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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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