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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委員會訂定財團法人法授權規定事項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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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委員會訂定財團法人法授權規定事項辦法 第3條
本會受理財團法人之申請設立時,應審酌其捐助財產是否足以達成設立目的。 前項捐助財產最低總額為新臺幣三千萬元,現金總額比率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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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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