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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氣事業法 第16條

第 三 章 設備及安全
輸儲設備有引起災害之虞時,天然氣事業應即採取必要之處置或改善措施。 輸儲設備附近發生火災或其他非常災害時,天然氣事業應立即指派技術人員攜帶顯明標誌施行防護;必要時,並得停止一部或全部供氣,或拆除有危險之虞之輸儲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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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天然氣事業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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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