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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氣事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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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氣事業法 第20條
第 三 章 設備及安全
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執照後,始得營業。 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應僱用一定人數之專任天然氣導管配管專業人員。 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之執照申請、變更、撤銷與廢止、自行或命令停業之要件、程序、業務範圍、專業人員僱用之資格、人數、遴用或更換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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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天然氣事業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20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63條
未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取得執照,擅自經營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之業務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
第69條
本法施行前,公用天然氣事業已聘僱之安全技術員或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已聘僱之專任技術人員,得經…
「設備及安全」的其他條文
第13條
天然氣事業之輸儲設備,其材質、檢測、裝置及其他安全事項,應符合國家標準或相關法規規定;未訂有…
第14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應僱用一定人數之專任天然氣導管配管專業人員,負責輸氣管線工程施作及其相關安全維…
第15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擴充或變更已有之主要輸儲設備,應將其工程計畫事先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
第16條
輸儲設備有引起災害之虞時,天然氣事業應即採取必要之處置或改善措施。輸儲設備附近發生火災或其他…
第17條
天然氣事業發生各類災害、緊急事故或有前條所定情形時,應同時通報各級主管機關。前項應通報事項、…
第18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於用戶申請供氣時,應檢查天然氣計量表以內之管線,確定安全無虞後,始得供氣。公用…
第19條
天然氣事業供應之天然氣,應符合國家標準。公用天然氣事業供應用戶之天然氣,應加入足資人類嗅辨之…
← 第19條
看 天然氣事業法 全文
第2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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