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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氣事業法 第17條

天然氣事業發生各類災害、緊急事故或有前條所定情形時,應同時通報各級主管機關。 前項應通報事項、時限、方式、程序及其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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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