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天然氣事業法 › 第19條

天然氣事業法 第19條

天然氣事業供應之天然氣,應符合國家標準。 公用天然氣事業供應用戶之天然氣,應加入足資人類嗅辨之嗅劑;其添加之嗅劑種類及濃度,應定期提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嗅劑之提報格式、種類、濃度及期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AI 白話解釋
← 第18條看 天然氣事業法 全文第2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