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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氣事業法 第28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對所需之天然氣,應與其供氣者訂立契約,載明雙方責任、供氣熱值、壓力、供氣量、交貨口、計價方式及其他雙方應遵行事項。 主管機關對於前項契約之內容,必要時,得要求公用天然氣事業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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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