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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氣事業法 第52條

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要求天然氣事業說明其業務經營狀況,並得派員或委託專業人士或機構查核其實際營業及相關資料,該事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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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