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天然氣事業法 › 第53條

天然氣事業法 第53條

天然氣事業應每月將供氣數量、用戶類別、戶數資料及每半年將營業收支盈虧狀況,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 前項申報之項目、格式、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AI 白話解釋
← 第52條看 天然氣事業法 全文第5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