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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氣事業法 第54條

第 六 章 監督
公用天然氣事業應提撥輸氣管線汰換準備金,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儲存;其開立之金融機構名稱及帳戶,應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時,應副知中央主管機關。 前項輸氣管線汰換準備金之提撥方式、比率及其運用方式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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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天然氣事業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5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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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