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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氣事業法 第9條

第 二 章 登記及許可
公用天然氣事業取得設立許可後,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公司登記:自取得設立許可之日起四個月內完成公司登記。 二、敷設輸儲設備:自取得設立許可之日起一年內開工。 三、供氣營業申請:自取得設立許可之日起三年內提出供氣營業申請。 因故無法於前項所定期限內辦理者,得申請展延;其展延期間,前項第一款不得超過二個月,第二款不得超過六個月,第三款不得超過一年,並均以展延一次為限。但因不可歸責於公用天然氣事業而延宕之期間,不計入展延期間之計算。 前項展延之申請,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簽具意見,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未於第一項、第二項所定期限內辦理公司登記、敷設輸儲設備或提出供氣營業申請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設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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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及許可」的其他條文

第4條天然氣事業之組織,以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為限。無中華民國國籍者不得為天然氣事業之發起人…第5條經營天然氣生產事業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二、廠區…第6條申請設立公用天然氣事業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加註審查…第7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收受前條設立公用天然氣事業之申請案時,應即辦理公告;其公告期間為三十…第8條公用天然氣事業供氣區域之劃分,在直轄市以區,在縣(市)以鄉(鎮、市、區)為基本單位。但有下列…第10條公用天然氣事業申請供氣營業時,應檢具下列文件,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第11條前條第一項之供氣營業執照,應載明下列事項:一、事業名稱及本公司所在地。二、負責人。三、實收資…第12條公用天然氣事業申請設立許可或供氣營業執照,應檢具之文件不全或記載不完備者,主管機關應定期間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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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