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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氣事業法 第11條

第 二 章 登記及許可
前條第一項之供氣營業執照,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事業名稱及本公司所在地。 二、負責人。 三、實收資本額。 四、供氣區域。 前項執照所載事項變更者,公用天然氣事業應自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檢具相關文件,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換發供氣營業執照。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天然氣事業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1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62條天然氣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

「登記及許可」的其他條文

第4條天然氣事業之組織,以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為限。無中華民國國籍者不得為天然氣事業之發起人…第5條經營天然氣生產事業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二、廠區…第6條申請設立公用天然氣事業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加註審查…第7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收受前條設立公用天然氣事業之申請案時,應即辦理公告;其公告期間為三十…第8條公用天然氣事業供氣區域之劃分,在直轄市以區,在縣(市)以鄉(鎮、市、區)為基本單位。但有下列…第9條公用天然氣事業取得設立許可後,應辦理下列事項:一、公司登記:自取得設立許可之日起四個月內完成…第10條公用天然氣事業申請供氣營業時,應檢具下列文件,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第12條公用天然氣事業申請設立許可或供氣營業執照,應檢具之文件不全或記載不完備者,主管機關應定期間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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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