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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氣事業法 第4條

天然氣事業之組織,以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無中華民國國籍者不得為天然氣事業之發起人、董事或監察人。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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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