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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氣事業災害及緊急事故通報辦法
› 第6條
天然氣事業災害及緊急事故通報辦法 第6條
天然氣事業發生各類災害或緊急事故,其通報事項如下: 一、公司名稱。 二、通報時間。 三、事業單位。 四、通報類別。 五、事件類別及等級。 六、事件名稱。 七、發生時間。 八、發生地點。 九、現場指揮官。 十、發生原因。 十一、現場狀況。 十二、處理情形。 十三、人員傷亡人數。 十四、外部支援。 十五、影響區域及停氣戶數(依區域別填列該區停氣戶數)。 十六、財物損失。 前項第四款之通報類別,分為事件初次發生之初報、事件持續進行之續報及事件終了之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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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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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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