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天然氣事業災害及緊急事故通報辦法 › 第6條

天然氣事業災害及緊急事故通報辦法 第6條

天然氣事業發生各類災害或緊急事故,其通報事項如下: 一、公司名稱。 二、通報時間。 三、事業單位。 四、通報類別。 五、事件類別及等級。 六、事件名稱。 七、發生時間。 八、發生地點。 九、現場指揮官。 十、發生原因。 十一、現場狀況。 十二、處理情形。 十三、人員傷亡人數。 十四、外部支援。 十五、影響區域及停氣戶數(依區域別填列該區停氣戶數)。 十六、財物損失。 前項第四款之通報類別,分為事件初次發生之初報、事件持續進行之續報及事件終了之結報。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天然氣事業發生下列災害或緊急事故時,應行通報:一、因風災、水災、震災(含土壤液化)、土石流災…第3條天然氣生產、進口事業依下列災害或緊急事故之規模,分為甲、乙、丙三種等級: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第4條天然氣事業應建立緊急通報系統、緊急聯絡電話及其他相關資料,並應設置二十四小時通報專責人員。前…第5條天然氣事業發生各類災害或緊急事故,其通報程序如下:一、災害或緊急事故規模等級達第三條所定甲級…第7條速報表得採用下列方式之一陳報,並應於陳報後確認接獲通報事項:一、傳真。二、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第8條各類災害或緊急事故之通報,應依下列方式持續彙報:一、災害或緊急事故規模等級達第三條所定甲級者…第9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第5條看 天然氣事業災害及緊急事故通報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