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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氣事業災害及緊急事故通報辦法
› 第8條
天然氣事業災害及緊急事故通報辦法 第8條
各類災害或緊急事故之通報,應依下列方式持續彙報: 一、災害或緊急事故規模等級達
第三條
所定甲級者:須於每日九時、十五時、二十一時提報最新情況。其間如有重大變化並應隨時提報。 二、災害或緊急事故規模等級達
第三條
所定乙級者:須於每日九時、十五時提報最新情況。 三、災害或緊急事故規模等級達
第三條
所定丙級者:由天然氣事業單位內部進行通報,並依災情狀況逐級報告。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實際事件狀況,通知天然氣事業變更通報時間及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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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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