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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氣事業災害及緊急事故通報辦法 第2條

天然氣事業發生下列災害或緊急事故時,應行通報: 一、因風災、水災、震災(含土壤液化)、土石流災害、火山災害、海嘯或其他天然災害,導致輸儲設備遭受損害。 二、輸儲設備發生火災、爆炸、洩漏或其他工安災害。 三、因天然氣事業發生作業事故,致影響供氣。 四、輸儲設備附近發生火災或其他非常災害,且停止一部或全部供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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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