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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氣事業災害及緊急事故通報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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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氣事業災害及緊急事故通報辦法 第7條
速報表得採用下列方式之一陳報,並應於陳報後確認接獲通報事項: 一、傳真。 二、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 三、專人送達。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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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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