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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氣事業輸儲設備防災相關設施裝置維修辦法
› 第2條
天然氣事業輸儲設備防災相關設施裝置維修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監控系統:監視輸儲設備操作狀態,含天然氣流量、壓力、溫度之狀態,具備異常顯示與警告、地震偵測、漏氣偵測,並具火災偵測或其他功能。 二、遮斷裝置:輸氣管線遇緊急狀況時,可自動或手動阻斷管線內天然氣輸送。 三、緊急停止裝置:輸儲設備遇緊急狀況時,可自動或遙控停止設備運作。 四、壓力排放裝置:輸氣管線或設備遇緊急狀況時,可將設備內之氣體排放至安全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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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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