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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氣事業輸儲設備防災相關設施裝置維修辦法 第5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修正施行前已設置之未連接交貨口整壓站及除整壓站外之相關整壓設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附表一所列編號一至編號六之類型,應於本辦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二年內設置完成。 二、附表一所列編號七及編號八之類型,應於本辦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三年內設置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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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天然氣事業輸儲設備防災相關設施裝置維修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7條第五條第二款有前條第三款至第五款情形之一,公用天然氣事業得於第五條第二款規定期間或前條展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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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監控系統:監視輸儲設備操作狀態,含天然氣流量、壓力、溫度之狀態,具備…第3條天然氣事業應分別依下列規定,設置防災相關設施:一、監控系統:(一)天然氣生產事業應於儲氣設備…第4條天然氣事業應建立輸儲設備防災之相關設施維護作業機制,訂定設備維護週期及方法,並作成紀錄。前項…第6條前條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公用天然氣事業得於前條規定期間屆滿前六個月起三個月內,填具申請表(…第7條第五條第二款有前條第三款至第五款情形之一,公用天然氣事業得於第五條第二款規定期間或前條展延期…第8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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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