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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氣事業輸儲設備防災相關設施裝置維修辦法 第4條

天然氣事業應建立輸儲設備防災之相關設施維護作業機制,訂定設備維護週期及方法,並作成紀錄。 前項紀錄應保存五年,以備主管機關查核。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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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