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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氣事業輸儲設備防災相關設施裝置維修辦法
› 第7條
天然氣事業輸儲設備防災相關設施裝置維修辦法 第7條
第五條
第二款有前條第三款至第五款情形之一,公用天然氣事業得於
第五條
第二款規定期間或前條展延期間屆滿六個月前,填具申請表(格式如附表三)並檢具事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得以設置具超高壓自動遮斷功能之計量表或裝置替代之。 公用天然氣事業應於前項之申請核准後六個月內設置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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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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