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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第18條

經許可從事太平洋黑鮪漁撈作業之鮪延繩釣漁船船長,應於捕獲太平洋黑鮪後二十四小時內,向漁業通訊電臺詳實且正確通報捕撈資訊含黑鮪之尾數、捕撈位置、每尾體重體長及標籤編號等。 前項鮪延繩釣漁船,於停止捕撈日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船上有黑鮪漁獲者:應於當日下午六時前,向漁業通訊電臺通報捕撈資訊,並於停止捕撈日次日返港卸魚。但於公海作業者,無需返港卸魚。 二、船上無黑鮪漁獲者:無須辦理通報及返港卸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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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