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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空發展法
› 第13條
太空發展法 第13條
第 三 章 太空活動及太空產業
我國個人、法人或團體運用太空載具獲取之地球、太空及其他天體之資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歸屬我國個人、法人或團體所有。 前項資訊或外國個人、法人或團體在我國境內運用太空載具獲取之地球、太空及其他天體之資訊,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令其將資訊提供政府或授權他人使用,並給予適當之補償: 一、增進國家重大利益。 二、涉及國家安全。 三、對公共安全有重大影響。 前項給予補償之程序、金額及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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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太空發展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0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將資訊提供政府或授權他人使用,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履行,屆期仍未履行…
「太空活動及太空產業」的其他條文
第10條
太空活動所運用之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向主管機關辦理登錄:一、由政府補助、…
第11條
發射載具於我國境內發射,應於國家發射場域實施發射作業,並應依前條規定辦理登錄後,或同時檢附辦…
第12條
主管機關為推動太空活動,提供適合及安全之發射場所,應設置國家發射場域。前項發射場域,主管機關…
第14條
為促進我國太空產業之健全發展,主管機關應會同經濟部及其他有關機關,推動下列事項:一、鼓勵民間…
← 第12條
看 太空發展法 全文
第1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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