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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
› 第33條
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 第33條
用人單位請領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期間,應以不低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最低工資進用。 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按每小時最低工資核給,且不超過每月最低工資。 前項津貼補助期間最長三個月,高齡者經當地轄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評估後,得延長至六個月。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轉換職場學習及再適應單位,其期間應合併計算,二年內合併之期間最長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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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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