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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
› 第37條
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 第37條
第 六 章 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
用人單位申領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行政管理費及輔導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視其違反情形,撤銷或廢止全部或一部之補助;已領取者,應限期命其返還: 一、進用負責人之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親屬。 二、同一用人單位再進用離職未滿一年者。 三、進用之人員,於同一時期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相同性質之就業促進相關補助或津貼。 四、自行進用未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失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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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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