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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 第34條

用人單位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第三十二條所定行政管理及輔導費,其發給金額,以實際核發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之百分之三十核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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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